刘志敏律师亲办案例
口供对罪名(诈骗与洗钱)的关键性作用
来源:刘志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8
浏览量:731

201610月张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南方某省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通过会见后综合各方面证据后发现张某某所涉嫌的犯罪事实应该为诈骗罪的下游犯罪洗钱罪(刑法上罪名为掩饰,掩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为二者为上下游犯罪,极易形成共犯,核心区别在于事前是否共谋,甚至是否真知道自己参与洗钱(很多洗钱犯罪都是被无意中利用了)。果真于此,对钱的来路并不清楚,知道最后一次才被告之是赌博所得,由于没有经起利诱,在得知犯罪所得后仍然帮别人洗钱,最后落网。

会见了解案情后,告之其如实交代,但一定要说清楚是何时才知道赃款是犯罪所得,而不能推导自己从一开始便知道是赃款。同时告之一定要说明自己与上游犯罪不相识,不了解的事实。最后没有被定为上游犯罪共犯,同时洗钱金额也降低为最后一笔,量刑也只有八个月,而上游罪犯判刑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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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志敏
  • 执业律所:
    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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